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依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等证书;
(五)在校内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钻研、实践,接受导师学术指导,恪守学术规范与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之日前凭相关证明向录取所在学院(部)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各学院(部)应及时汇总新生报到(含请假)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
(二)学籍正式注册前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四)未按学校要求调取个人档案入校的。
第六条 学院(部)在新生报到后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加其他政策允许的项目或活动的;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或无法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向录取所在学院(部)报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院(部)提交恢复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应当按照正式入学当年级适用的培养方案制定其个人培养计划,学习年限从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学费、奖助等各项管理政策按照正式入学当年政策执行。
第八条 新生(含曾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所有在读学生(不含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费和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应当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未注册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后续培养环节。
需要暂缓注册的,须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暂缓时间不超过两周。经学院(部)同意暂缓注册的学生,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院(部)同意暂缓注册的意见,于开学2周内到研究生院补办注册手续。
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研究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条 在校期间学生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向所在学院(部)书面申请变更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佐证材料。
学院(部)结合学生档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后,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性别、民族等身份信息的,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申请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学院(部)审核同意的,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学生在报考研究生后、入学注册学籍前上述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报到入学后按上述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录取前,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不授予硕士学位,报到入学后硕士研究生学籍按转段处理;博士研究生经审批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学籍按降段处理。研究生转段、降段每学年办理一次,转段、降段后学生按照新的学历层次缴纳学费、注册。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五年。
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制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学制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八年。
学制与学习年限从取得相应学籍起算。休学、保留学籍期限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因故无法完成博士学业或在培养过程中未通过考核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可转为硕士生培养并在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直博生退博转硕后的硕士生学习年限从取得博士生学籍起计算,硕博连读生转为硕士生后的学习年限从取得硕士生学籍起计算。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转为硕士生时已满最长学习年限的,学习年限顺延1年。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他校的专业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部)审核、研究生院登记。公共课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登记。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依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导师、学位授权点、学院(部)、研究生院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情况依规开展研究生分流处理和相关教育活动。
第七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学科专业内,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原导师和新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可转导师。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转导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的;
(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况。
研究生转入新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专业规定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应届毕业及延期毕业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
(三)申请第二次转专业的;
(四)以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考研初试成绩低于录取年份拟转入专业的学校复试分数线的;
(七)以调剂方式招生录取的;
(八)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研究生,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转出专业导师、学院(部)同意;
(三)拟转入专业导师、学院(部)组织考核公示后,将同意接收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应届毕业及延期毕业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拟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外校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校组织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考核评估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部)同意,转入学校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予以公示,对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学院(部)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将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1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6周的;
(三)中断学业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年,如确有困难或需要的,可适当延长至2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学习年限可以相应顺延。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习年限相应顺延。
(二)研究生参加国家公派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学校资助赴国(境)外学习或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除经上述手续,还需经定向单位审批同意。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2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由导师和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学费、奖助学金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超过学制年限,且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学术规范性审查和答辩,且符合所在学院(部)相关学科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达到本学科专业提前毕业条件,符合提前申请学位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应不少于2年、博士生应不少于3年、直博生应不少于4年。各学科专业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的条件由各学院(部)制定。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当期学期注册起2周内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公示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按当期毕业与学位授予流程进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者有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每次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不超过1学年,且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期毕业的,由本人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1个月提交申请,经导师、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导师、学院(部)应当跟踪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业情况,于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一年对研究生进行书面学业预警。督促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满1学年以上且未达到结业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或未学满1学年退学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及肄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应在1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结业1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2年内,经补作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工作,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所在学院(部)开展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除依规变更的学籍信息外,学校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籍、学历处理与救济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开展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结业;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五)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情形)和撤销学历证书等不利决定前,学院(部)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该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时限、方式及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后果,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详细记录。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视其放弃相关权利。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和撤销学历证书等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具的拟处理告知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负责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校、院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的7日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取消学籍和退学的研究生,档案、组织关系、户口、就业等有关事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撤销学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港澳台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制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普通招考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四年;硕士研究生三年级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制五年。学制从获得博士生身份起算。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经2025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22〕4号)同时废止。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