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
为推进学院制度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二条 学院积极落实教授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教学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自觉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院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委员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学院党政领导、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获得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其中,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全体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作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无学术不端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二)学术或教学水平高,具有良好的学术或教学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参与学院事务管理与决策的热情和能力;
(四)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按国家法定弹性退休年龄计算应能满足一届任期(国家级人才可适当放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全体教师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学术委员会正式组成人员,综合考虑确定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长提名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席1-2人,由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等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内委员须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且应有相关行业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专业负责人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系主任、院督导组主要成员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3年。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须增补委员: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空缺的;
(二)因工作变动,新任院长不是学术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后,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评估方案与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经费和资源配置方案;
(二)审议学院内部学术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遴选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四)评审推荐申报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五)指导教师科研能力的发展和提高;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学位申请;
(三)审议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与答辩方案;
(四)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六)审议学位授予点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提出增设、撤销、调整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七)审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相关制度,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培训、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八)制定本单位学位管理的相关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点建设等质量工作;
(九)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十)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或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本科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改革的重大方案;
(三)审议本科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计划;
(四)审议本科开课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五)指导教学评估、专业评估和认证;
(六)指导教师教学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七)评审或推荐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八)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全体会议需要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会议实到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原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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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